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?
来源:陈艺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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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甲某与乙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,1994年10月13日生育女儿丙某。2003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离婚,约定“乙某搬出后,孩子暂由甲某抚养……乙某从离婚之日起第五年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六百元……”嗣后,丙某实际上与甲某和乙某均有共同生活。2008年至2012年,乙某为丙某配眼镜、购买脊柱矫正器等诸多生活所需支付了相关费用。后因乙某未曾按约定支付抚养费,甲某遂以丙某名义起诉,要求判令乙某支付丙某抚养费三万余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。
丙某在庭审时表示,其在乙某处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某承担,乙某已成为其生活和情感上最大的依靠。而甲某仅支付学费及餐费,其余日常费用向甲某索要很困难。该诉讼非其本意,恳请法院驳回甲某无理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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