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加霸王油”的行为构成抢夺罪
来源:陈艺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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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至2012年2月,被告人甲某六次驾驶集装箱卡车在上海市某区加油站加入0号柴油后,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。涉案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2495元。
其中,2012年2月间,被告人甲某两次驾驶集装箱卡车在上海市宝山区、浦东新区某加油站加入0号柴油后,为逃避支付油费,加速驾车驶离加油站,致使抓住车门阻拦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倒地受伤。经鉴定,两次涉案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3835元。
2012年2月底,被告人甲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,随后其家属退赔了涉案全部油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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